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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成功代理XX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来源:毛教授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9
浏览量:1019

【基本案情】

申请人:窦某某          委托代理人:我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AA  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其下达的萧政秘【2014】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违法之处。1.被申请人在征地过程中未向被征收人出示或者公告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审批手续和某村工业园区项目审批手续及相关规划许可,对申请人房屋价格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书为发给申请人;2.对申请人房屋补偿标准过低,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且未对申请人宅基地进行补偿;3.被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发布的关于萧县某村工业园建设项目区域房屋及附属物征收公告内容违法。

被申请人称:1.XX县政府严格按照程序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公布补偿方案;2.对原申请人房屋的评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3.对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进行“征一还一”时,并未要求申请人找补差价款,充分体现县政府最大限度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4.临时安置补偿自申请人签订协议并搬迁之日起直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诉讼请求】

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萧县人民政府萧政秘[2014]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要求被告限期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根据某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萧县2013年第某批次城镇设用地批复,于2014年4月对萧县龙城镇某村10.6666公顷集体公有地征收为国有。同年5月,被申请人对萧县龙城镇某某电车区域、某某公司区域、加油站东区域的某公路北沿线的某村村民房屋进行征收,但申请人告房屋不在萧县2013年第某批次征地范围之内。被申请人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安置方式:一是货币补偿,按照安置房成本价1150元m2,院内宅基地建筑面积容积率小于1,剩余宅基地土地按1:0.6折算成房屋面积补偿;二是产权调换,按照”征一还一“政策予以补偿。某某市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测绘评估,认定其建筑面积528.22m2,装潢及附属物价格82746元。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能达成房屋补偿调解协议,被申请人逐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中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依据房屋征收公告及房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对申请人作出萧政秘【2014】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议书,该补偿决定载明,补偿方式一为货币补偿,补偿价格共计692312元,含房屋补偿价格607453元、搬迁补偿费2113元、附属物补偿82746元。补偿方式二为产权调换,置换面积528.22m2,安置费每月每平方4元,搬迁费2113元、附属物补偿82746元。

【法院判决】

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萧县2013年第某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后,被申请人依据省政府批复对萧县龙城镇某村10.6666公顷集体农用地进行征收,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中征收与补偿条例》程序规定对被征收区域房屋进行征收并无不妥。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房屋并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征收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属越职权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萧政秘【2014】某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

二、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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